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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伟锋、孙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伟锋,孙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75号原告张超,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伟锋,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丽梅,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王伟锋、孙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未能提供被告王伟锋、孙丽梅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又不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