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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米泽亮诉被告赖国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亮,赖国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米泽亮,男,生于1952年10月19日,汉族。被告赖国强,男,生于1958年5月1日,汉族。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上江城573号。法定代表人黄昌尧,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米泽亮诉被告赖国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米泽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米泽亮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米泽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