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财保1号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3029-8。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明高,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倩,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益民路32号。法定代表人:施锡尧。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5亿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江南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蔡青松代理审判员 黄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步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