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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峰、徐吉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峰,徐吉民,相启鼎,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峰,农民。被执行人:徐吉民,农民。被执行人:相启鼎,农民。被执行人:赵磊,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吉民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