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岳丹与被告郁圣奇、赖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丹,郁圣奇,赖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岳丹,女,生于1973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郁圣奇(曾用名郁秋),男,生于1982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赖德华,女,生于1984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岳丹与被告郁圣奇、赖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圣奇、赖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丹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夫妇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采用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分期10个月,每月偿还本金12000元、利息1200元。合同还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10月10日前被告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已失去联系一个月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金48000元及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支付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催收欠款的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被告郁圣奇、赖德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在原告岳丹借款12万元,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2015年4月10日到2016年2月10日);采用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分10个月,每月偿还本金12000元、利息1200元。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视为违约,可要求借款方按借款本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可提前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催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其他违约责任。2015年4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郁圣奇汇款12万元,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并于当日给原告书立12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按约定偿还原告6个月的借款本金72000元、利息7200元,后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郁圣奇与被告赖德华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在原告岳丹处借款,并书立了借据,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郁圣奇、赖德华理应偿还在原告岳丹处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约定分10个月偿还借款本息,每月偿还本金12000元、利息12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平均为2.929%,超出法律规定,但被告已偿还的借款本金72000元的利息72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月息2%,本院酌情认定余下的借款本金48000元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本金48000元余下四个月的利息为3840元(48000元×2%×4)。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保险其行为违约,但双方约定违约金按借款本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其违约金按余下的借款本金48000元为基数月息2%进行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下欠原告岳丹借款本金48000元及其资金利息3840元。二、被告郁圣奇、赖德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岳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郁圣奇、赖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