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徐正兵与徐建林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林,徐正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建林,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正兵,无业。委托代理人孙玉美,无业。委托代理人濮青之,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徐正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建林申请再审称:(一)徐正兵与徐建林争议的4.3亩土地是徐建林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二)徐建林索要该土地的方式是合理合法的;(三)徐正兵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非法的;(四)请求撤销(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37号判决。徐正兵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建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应对一、二审法院认定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徐正兵持有2005年9月30日涟水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现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徐建林对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持有异议,认为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系其所有,也应当依法向有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处理。在相关部门做出裁决前,徐建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强行毁坏徐正兵种植的农作物,应当对其给徐正兵带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当将其所占土地退还给徐正兵,维持徐正兵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认之土地状况现状。综上,徐建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建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阚少敏审 判 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