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009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江某,居民。原告秦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廉 洁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