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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373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