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373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