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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海通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娣。上诉人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豪丽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豪丽斯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杭州市庆春路296号,位于杭州下城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下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豪丽斯公司主张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雪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