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方来与何汉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来,何汉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513号原告胡方来,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谭玉清,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汉峥,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来与被告何汉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方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方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方来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芸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