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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白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表妹。被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