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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渡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渡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513号原告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民,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渡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其诉讼已无意义,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