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景坡与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景坡,吕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106-2号申请执行人白景坡,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吕长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白景坡依据(2015)松民初字第57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本院查封的蒙DCC1**号、蒙DUU6**号、蒙DKW1**号、蒙DYY8**号车辆已经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拍卖由他人卖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吕长青所有的蒙DCC1**号、蒙DUU6**号、蒙DKW1**号、蒙DYY8**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