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汉卿诉被告韩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85号原告姜某某,男,1977年11月28日生,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燕鸣,锦州市凌河区锦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3月21日生,个体业者,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2015年12月5日被告因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人民币63230元,出具欠条,约定12月20日归还。约定还款期过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32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现在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于 露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