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与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福鼎市中山南路581号。经营者陈书亲,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住所地福鼎市玉石路**号。经营者林秀珍,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宏利批发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以下简称小蜗牛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利批发部诉称,被告小蜗牛店因经营需要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各品牌奶粉。2013年10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5500元。结算后,被告仅偿还货款10000元。2015年3月被告停止营业,拒偿还结欠货款,亦不退还货物。原告催讨未果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55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小蜗牛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小蜗牛店向原告宏利批发部购买奶粉。2013年10月16日,被告小蜗牛店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宏利批发部货款55500元。结算后被告小蜗牛店仅偿还10000元货款,原告催讨剩余货款无果诉至本院。以上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小蜗牛店结欠原告宏利批发部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对逾期付款损失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蜗牛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鼎市小蜗牛婴幼儿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货款人民币4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百灵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宇晴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