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239号原告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全悦钢材市场E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538-2。法定代表人刘学梅,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鸿,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0484-4。法定代表人张林,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