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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