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