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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79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