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79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