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姜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5组12号法定代表人徐相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区四号港.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松军。上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姜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31日,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4元减半收取10407元,由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余的案件受理费10407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