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靖梅诉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梅,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73号原告王靖梅,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塘口村。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南南油大道西自行车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一西路。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睿,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靖梅诉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靖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靖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靖梅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中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