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亮亮诉谭迎东张问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4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8元,减半收取523.9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东巴仁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达瓦兰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