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伯林、项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伯林,项玉红,赵露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8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安红涛,联社职工。被告赵伯林,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被告项玉红,男,生于1984年1月17日。被告赵露川,女,生于1994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伯林、项玉红、赵露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