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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淑珍与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珍,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何淑珍,女,汉族,46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小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淑珍与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何淑珍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