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16号原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桂仁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蒙春。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负责人:黄耀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志宁,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511。被告:陈育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0293。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宁、陈育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经查,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内部承包协议》的标的额为600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