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义与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XX义,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兴南路安居苑安置区商铺。负责人:余昌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义。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委托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春都是花园御景峰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朱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以下简称景诺定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XX义及原审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诺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景诺定远分公司是景诺公司的分支机构,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经营范围:清扫保洁服务(包括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清理等。景诺定远分公司2014年清扫保洁范围是鲁肃大道以东道路等,XX义是景诺定远分公司聘用的公路清扫保洁工,每月工资1200余元。2014年8月1日约6时左右,XX义在景诺定远分公司清扫保洁范围内的S101线74Km+300m处清扫路面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摩托车逃逸。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2014年8月31日,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滁公交认字(2014)第M3411252014002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摩托车驾驶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义无责任。XX义受伤后即被送往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髋臼骨折;3、多发性肋骨骨折。原告XX义于2014年9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42天,支付医药费18398.41元。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2、院外康复治疗;3、休息四个月,陪护一人,加强营养;4、三个月禁止下床活动;5、每月复查一次,根据X线片情况决定锻炼程度;6、腰背肌、股四头肌及患肩功能锻炼。双方为民事赔偿协商未果,XX义遂诉至本院。另查明:XX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等予以司法鉴定,鉴定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该所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皖同[2014]临鉴字第Q128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人XX义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达8肋以上,属九级伤残;被鉴定人XX义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被鉴定人XX义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二)后续治疗费用:被鉴定人XX义的后续治疗费用一般约人民币8000元。(三)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被鉴定人XX义伤后的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为宜。又查明:XX义所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已被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收,其属于被征地农民。再查明:XX义之子王忠祥于2000年4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亲属王忠梅于2015年2月16日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予以司法鉴定,鉴定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该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皖同[2015]临鉴字第Q22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忠祥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审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景诺定远分公司辩称其与XX义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其不是雇主,且XX义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责任。该院认为,景诺定远分公司通过银行按月为XX义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景诺定远分公司是雇主,XX义是雇员,XX义所从事的道路清扫工作系景诺定远分公司的保洁范围,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受伤,景诺定远分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景诺定远分公司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景诺定远分公司辩称XX义是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伤害,其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其要求我公司赔偿,应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我公司追偿,其不能提供侵权人姓名信息,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我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要求其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资料,但其至今未提供,以致保险公司至今无法处理,这是其自己的责任。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要求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院认为,XX义对其遭受的损失有权选择赔偿请求权,景诺定远分公司以XX义未提供侵权人姓名信息而抗辩,无法律依据,关于保险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XX义向景诺定远分公司主张权利,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认定XX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景诺定远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XX义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对景诺定远分公司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景诺定远分公司虽是景诺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赔偿义务人。故对原告XX义诉请要求被告景诺定远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XX义要求景诺定远分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一节,因其在伤残评定时左锁骨内固定仍在体内,待骨折骨性愈合稳定后,需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应属治疗尚未终结,故对其左上肢属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对XX义要求景诺定远分公司承担后续治疗费8000元一节,因其待时机成熟需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故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在治疗终结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功能丧失程度主张权利。对XX义要求景诺定远分公司承担被抚养人王忠祥生活费一节,该院认为,王忠祥现已成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可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故对XX义该节主张,不予支持。对景诺定远分公司认为XX义诉求的项目和费用部分不合理的辩解意见,该院予以综合分析,依法予以采信。该院认为,XX义的户口虽在农村,但属被征地农民,且在城镇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损失。XX义虽满60周岁以上,但其能够举证证明其仍然参加工作并实际劳动,且有固定工资收入即每月1200余元,其主张误工费等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分析,对XX义要求赔偿的损失项目和具体数额,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18398.41元(本次事故致XX义受伤,其提供有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及医药费用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医药费用的损失);2、误工费6200元(40元/天×155天)(XX义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月工资1200余元,误工期鉴定为自XX义受伤之日即2014年8月1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即2015年1月6日止);3、护理费9396元(104.4元/天×90天)(参照本地现有的劳务报酬标准,其并未超出,XX义护理期鉴定为90天);4、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计算,XX义营养期鉴定为9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42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计算,XX义实际住院42天);6、伤残赔偿金99107.61元[24839元/年×(20-1)年×(20%+1%)](XX义的户口虽在农村,但属被征地农民,且在城镇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应按城镇居民对待;XX义受伤时年满61周岁,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7、精神抚慰金16000元(XX义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酌定为16000元);8、伤残鉴定费3500元(XX义因鉴定伤残等级等支出鉴定费3500元);9、交通费1000元(XX义主张2000元较高,该院酌定为1000元���。以上损失费用合计157562.02元,由景诺定远分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应赔偿XX义各项损失合计157562.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告XX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XX义承担2137元,由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承担3137元。景诺定远分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XX义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在从事工作,不再工作场所、作业地点,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与其公司没有关系,XX义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2、其公司将路段分包给XX义负责清洁,与XX义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其公司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XX义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系第三人侵权,其应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其要求公司赔偿,应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以��于其公司追偿,其不能提供侵权人姓名信息,公司不认可XX义是在工作中受伤,道路事故认定书没有具体认定如何发生事故,也没有明确的侵权人,此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4、其公司为XX义投保了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其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资料,但其至今未提供,以致保险公司至今无法处理,是XX义自己的责任。造成保险赔付过期的责任由XX义承担。5、XX义已超过60周岁,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判决误工费。6、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XX义没有提交在城镇生活的依据,也未提交其居住地属于城镇范围,也未证据证明其由一年以上的固定收入,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无事实依据。7、XX义超过60周岁,原判确定精神抚慰金16000元过高。二、原判使用法律不得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公司不需要赔偿XX义各项损失。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不赔偿XX义各项费用;二审诉讼费用由XX义承担。XX义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景诺公司未到庭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XX义与景诺保洁公司定远分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应否对XX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确定XX义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景诺公司投标并中标与定远县市容管理局于2013��12月30日签订《定远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运输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并于2014年1月16日成立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经营项目为清扫保洁服务(包括道路清扫保洁服务)。XX义于2014年8月1日在清扫定远县城区鲁肃大道时被他人骑摩托车撞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摩托车驾驶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义无责任。此时XX义已过60周岁。XX义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是景诺公司承包定远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的组成部分。景诺定远分公司称其与XX义之间系承包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确认XX义与景诺定远分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较符合本案的事实。XX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的规定,选择向景诺定远分公司主张权利,系XX义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他人不得干涉。XX义以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报酬,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收入减少,理应获得赔偿。景诺定远分公司称XX义已超过60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以及不应获得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XX义的残疾赔偿金标准以及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判已进行详细阐述,且景诺定远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本院不再赘述。至于景诺定远分公司提出因XX义未及时提供住院病历等,导致意外伤害险未能获得赔付,XX义应承担责任的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景诺定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元,由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