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164号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社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0元(已减半),由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