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沙秀华诉黄攀浔、沙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秀华,黄攀浔,沙先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555号原告:沙秀华,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黄攀浔,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沙先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秀华诉被告黄攀浔、沙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秀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攀浔、沙先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某XX幢X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攀浔、沙先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某XX幢X室,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沙秀华所有的位于宣城市某XX幢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光月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