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梅芬诉被告文交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梅芬,文交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182号原告曾梅芬。委托代理人段友爱,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文交粮。原告曾梅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文交粮(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梅芬的委托代理人段友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交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按月息1%的标准,每月付原告利息500元,一年后还本。原告因交通事故获赔50000元伤残费后,考虑到借款利息补贴家用就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7200元;上述两项合计67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邻里关系。2013年3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0元及2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按一分计算,一年归还。后原告给付了被告现金50000元,但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利息按月息一分的标准,自2013年3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利息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借条》、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约定月息一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此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25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此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2日止的利息为17300元,原告主张17200元,以其主张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交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曾梅芬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200元,合计6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文交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