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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5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杨某某的户籍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