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5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杨某某的户籍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