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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丁泽航与刘铖、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泽航,刘铖,李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686号原告丁泽航,男,汉族,1995年7月6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刘铖,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金龙,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泽航与被告刘铖、被告李金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