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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南县鸿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南县鸿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贺定期,总经理。被告衡南县鸿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国库办公楼219室)。法定代表人朱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鸿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已初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祖信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人民陪审员  罗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