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某某、刘某某、谷某某、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某某,刘某某,谷某某,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239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凯,职务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1幢2310#。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某某、刘某某、谷某某、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某某、刘某某、谷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某某、刘某某、谷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1077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