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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特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另因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的系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应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安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交纳,退还50元。审判员  王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