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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7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聂勇,女,生于1970年4月23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该公司东城丽景项目部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花,女,生于1984年9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