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振申请执行张新华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新华,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5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