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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振申请执行张新华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新华,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5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