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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晓婷诉蔡显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婷,蔡显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430号原告李晓婷,女,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李敬伟,男,住抚顺市。被告蔡显辉,男,住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婷诉被告蔡显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婷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婷负担。审判员  项奎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幼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