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晓婷诉蔡显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婷,蔡显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430号原告李晓婷,女,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李敬伟,男,住抚顺市。被告蔡显辉,男,住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婷诉被告蔡显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婷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婷负担。审判员 项奎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幼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