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蒋明峰与蒋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晔,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