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贝斯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贝斯涂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925号之一原告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贝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钰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贝斯涂层厂。负责人施伟良,该厂投资人。原告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贝斯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明荣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74元,由原告吴江市贝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