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21号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文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培民、蔡晶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文清审判员 李培民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