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肖先文与王启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先文,王启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肖先文,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王启梁,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肖先文与被告王启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先文以被告王启梁目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先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先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肖先文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