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白勇、黄萍与被执行人唐军平、蒋小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勇,黄萍,唐军平,蒋小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白勇,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萍,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军平,男,1980年1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小小,女,1983年7月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唐军平、蒋小小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勇、黄萍与被执行人唐军平、蒋小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军平、蒋小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勇、黄萍借款4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860元、执行费1232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唐军平、蒋小小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