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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保玉、徐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保玉,徐钦华,陈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508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潘保玉,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滨江路35号。被告:徐钦华,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东方花园5号楼902室。被告:陈冠军,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2区4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保玉、徐钦华、陈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潘保玉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支付利息8470元、罚息64673.24元、印花税9.5元,共计266422.7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保玉承担;判令被告徐钦华、陈冠玉对原告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保玉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被告徐钦华、陈冠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潘保玉签订编号为(330107140429)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0068500551)号的《“随贷通”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00000元随贷通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7年03月(授信截止日以授信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在授信期限内,被告可以凭随贷通卡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记账时间为准,到期日对月对日,即一般为三个月后的同一天;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徐钦华、陈冠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0107140429)浙泰商银(随贷通高保)字第(0068500552)号的《“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保证被告潘保玉与原告签订的(330107140429)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0107900031)号的《“随贷通”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被告徐钦华、陈冠玉自愿为原告与被告潘保玉签订的上述合同在2014年4月29日至2017年03月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5月6日,被告潘保玉领取了随贷通卡并开始使用。2014年5月6日,被告潘保玉通过随贷通卡贷款190000元。2014年8月6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潘保玉未还本付息,被告徐钦华、陈冠玉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保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印花税;被告徐钦华、陈冠玉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9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人民陪审员  胡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