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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签发人审批人审核人拟稿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永标。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法定代表人杨成业。被执行人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成业。关于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铭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签订1份《执行和解协议书》。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1份《申请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粤1302执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