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1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蒋舟敏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林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蒋舟敏起诉称: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14年11月30日,蒋舟敏在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向上海市公安局邮寄了举报他人犯罪的材料和证据,同时提出相关民事权利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既不向其发出查证不属实的通知,也不依《通告》给予查证属实的奖金通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蒋舟敏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的理由,系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而蒋舟敏认为其履行了相应举报义务,应当获得奖励。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创办良好社会环境”。从蒋舟敏所述诉讼理由看,上海市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尚未进行查证,而该单位应否对蒋舟敏举报线索予以侦查核实、蒋舟敏是否符合《通告》所述奖励条件,并非平当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内容。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蒋舟敏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请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依照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发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4.上海市公安局对蒋舟敏书面提出的民事权利要求,长期不作为,是一种可诉的民事违约行为,蒋舟敏依据不同法律事实向各案所涉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的所有诉讼案件,均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不能仅以其提供了犯罪线索就当然应获取报酬。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核实后,视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从本案的诉讼理由看,是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查证,而公安机关应否对蒋舟敏的举报线索予以核实查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蒋舟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