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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龙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子清与徐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清,徐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龙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朱子清,农民。被执行人徐金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南县支行的账号为62×××81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孝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