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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曾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携带猎枪到瑞安市、平阳县等地打猎。同年11月18日11许,被告人曾某持猎枪到瑞安市仙降街道对岙村山上打猎,后被公安局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猎枪一支、子弹五发。经鉴定,该猎枪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枪支鉴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涉案枪支、子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缪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