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由永安长途汽车站往南门方向行驶,途经大榕树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4.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3、血样提取登记表;4、到案经过;5、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鉴定意见通知书;7、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8、被告人徐某供述;9、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月3月30日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文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