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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9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思闻,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