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50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发荣、王艳与、杨思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荣,王艳,杨思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121号原告:李发荣,男,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王艳,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杨思红,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温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荣、王艳与被告杨思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荣、王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荣、王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荣、王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李发荣、王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