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士元与陈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元,陈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赵士元。被执行人:陈凤莲。本院在执行赵士元诉陈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兖民初字第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